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1/9/24 11:56:51 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人员定位系统在煤矿井下的试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相关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前,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执行本方案:
1. 系统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新产品》(ABGZ-MK-06-2017-01),及再次申办均按新产品审核发放模式II进行,履行程序合格后,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 系统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除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矿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ABGZ-MA-FCA-2017-01)外,还应满足本方案及《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检验方案》(试行)的各项要求。
3. 企业在申请安全标志时除应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之外,还应提供产品自评估报告、自检报告及系统抗干扰性能摸底测试报告,应重点体现系统融合、定位误差、巡检周期、备用电源工作时长、抗干扰等功能和技术指标的测试环境、方法及具体数据。
4. 对检验合格的系统,其名称规范为“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型号执行MT/T 286的规定,例如:KJ100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对大静态定位误差不大于0.3m,大动态定位误差不大于7.3m,并经安标组织,采用《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检验方案》进行煤矿井下现场检验验证的系统,可以冠以“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型号后增加特征代号“J”,例如:KJ100J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5. 对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定位功能(含静态和动态)的验证采用实验室检验,技术文件和检验报告中应明确大定位误差。企业还可选择增加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经检验后,在系统技术文件和检验报告中明确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的无线传输距离和大定位误差,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的场所、地点、巷道类别(顺槽、大巷等)、工况(测试区间长度、断面尺寸、附近大功率电气设备等)。
6. 对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定位功能(含静态和动态)的验证除采用实验室检验外,还必须进行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经检验后,在系统技术文件和检验报告中明确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的无线传输距离和大定位误差,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煤矿井下现场检验的场所、地点、巷道类别(顺槽、大巷等)、工况(测试区间长度、断面尺寸、附近大功率电气设备等)。
7. 确认合格的技术文件中应至少明确无线传输距离和大定位误差(含静态和动态)测试时的设备布置方式及测试方法。
8. 在进行煤矿井下现场试验前,系统中的单机设备应取得安全标志证书。
9.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发布实施后,安标中心将对本方案进行评估与换版,存在差异的项目应进行补充测试。